一、為鼓勵本校弱勢學生積極參與學習成果發表暨競賽,降低學生參與活動所造成之經濟負擔,特訂定本實施要點。
二、申請條件符合下列身分之一且具本校正式學籍者可提出申請:
(一)低收入戶家庭學生
(二)中低收入戶家庭學生
(三)身心障礙學生及身心障礙人士子女
(四)特殊境遇家庭子女或孫子女學生
(五)原住民學生學雜費減免資格
(六)符合教育部弱勢學生助學計畫助學金之學生。
三、獎助金發放標準
(一)參與校內外各項學習成果發表(含畢業展),經指導老師或系主任推薦者,提供每人1萬元至5萬元之獎助金,計20名。
(二)參加校內外各項學習成果競賽得獎者,另發給6仟至5萬元獎勵金,發放金額1萬元以下獎助30名,1萬至3萬元獎助20名,3萬至5萬元獎助10名;如僅獲獎狀者,視競賽之性質,由學務長核定發給獎勵金3仟至5萬元,計20名。
四、獲本獎助學金之弱勢學生須經相關師長輔導後繳交心得報告一份。
五、本要點經學務長核定後公布實施,修正時亦同。